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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业自律措施实施规程日前进一步明确。
12月4日,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实施办法》”)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案规程》”),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及从业者不同程度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,并强调若存在不配合调查、打击报复投诉人、举报人等五类情形将从重处理。
权威数据显示,2018年证券行业已注册从业人员34.43万人,其中,一般从业人员20.35万人、证券经纪人8.30万人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(投资顾问)4.73万人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(分析师)3093人、保荐代表人3682人、投资主办人2152人、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1163人。这些从业人员无疑都将受到上述规章的约束。
上述两部规章都有哪些重点?中证君来为您一一解读。
明确五大基本原则
此次《实施办法》是由协会对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》等规章修订而来,首先明确了自律管理对象,是指协会会员及证券业从业人员,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公司、证券资信评级机构、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、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。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,其中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,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。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惩教结合。坚持宽严相济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、自我完善、自我提高。
(二)依据正确。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。没有依据的,不得实施自律措施。
(三)程序规范。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,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、申辩、听证、复议等权利。
(四)归责适当。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,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,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、监督责任,做到归责适当。
(五)过罚相当。坚持实事求是、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,综合考量违规性质、危害后果、社会影响、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过罚相当。
细化自律措施及纪律处分
那么,目前协会能够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以及纪律处分措施都有哪些?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:(一)谈话提醒;(二)要求提交书面承诺;(三)要求参加强化培训;(四)警示;(五)责令改正;(六)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;(七)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。
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:(一)谈话提醒;(二)要求提交书面承诺;(三)要求参加强化培训;(四)警示;(五)责令改正;(六)责令进行合规检查;(七)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;(八)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。
以上各项除第(一)(二)(三)项以外,均为书面自律管理措施。
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:(一)行业内通报批评;(二)公开谴责;(三)暂停执业;(四)注销执业证书。
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:(一)行业内通报批评;(二)公开谴责;(三)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;(四)暂停会员权利;(五)取消会员资格。
来源:《实施办法》截图
来源:《实施办法》截图